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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实录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3893
     

      2018年3月30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

      主题: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时间:2018年3月30日(周五)14:30-16:00

      嘉宾:李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郭春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国税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市国税局所得税处的李刚处长和市地税局所得税处的郭春涛处长,围绕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两位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主持人]李处长,首先能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目前的进展情况?

      [李刚]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在线交流。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为进一步践行“放管服”改革,保障汇缴工作顺利开展,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密切配合,联合部署,共同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是按照总局要求,针对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做好申报软件的升级改造工作;二是梳理当年度下发的所得税政策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国地税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三是运用“互联网 ”思维,创新服务方式,我们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网上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纳税人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办税程序、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等内容。截至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陆续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郭处长能简要介绍一下么?

      [郭春涛]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主持人]谢谢郭处长,有网友问,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预计什么时候开通?

      [郭春涛]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经完成,预计4月1日正式开通汇算清缴网上申报。

      [主持人]有网友问,企业在去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李处长能简要解答一下么?

      [李刚]去年,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融合,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推行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该系统以“互联网 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获得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今年国税和地税部门将在汇算清缴申报环节继续推行该系统,并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进行优化升级,相信会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风险扫描服务。

      [主持人]谢谢李处长,很多网友都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感兴趣,想了解使用该系统时的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李刚]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近期总局下发了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那么请郭处长简要介绍一下该版申报表的变化情况?

      [郭春涛]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总局于近期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报表体系由原来的41张简化至37张,涉及优化调整表单25张,减少填报数据项目1100余项,调整填报项目200余项,修订后的申报表体系结构上更加紧密,表中栏次设置更加合理,数据逻辑关系更加清晰。该版申报表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续我们将继续做好该版年度申报表的解读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税外网及微信公众平台。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提问,17年3月企业由北京迁移至天津武清区,在北京期间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弥补亏损吗?郭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郭春涛]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如果贵公司由北京迁移至天津市武清区时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且存在符合规定的尚未结转弥补的亏损时,可以按规定结转弥补。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这次升级最大的变化在什么地方呢,申报系统可以自动提取上年度报表吗?月申报的时候可以自动提起上月数据吗?李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李刚]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软件升级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表单变化内容以及申报流程中“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内容进行的升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时,相关申报表会与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按季度申报)或月度预缴申报表(按月申报)中的数据进行勾稽。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提问,我公司是17年12月成立的企业,在2017年时,国税和地税没有信息,故2017年第四季度未申报企业所得税,想问一下,我们企业还需要申报2017年度汇算清缴么?李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李刚]按照目前税务总局征管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并且是开业状态的纳税人,属于应参加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户范围。如果贵公司2017年度成立并按要求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则需要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是否在2018年3月31日前,必须申报?郭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郭春涛]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请贵公司按规定在2018年5月31日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主持人]有网友问,企业是高新企业同时也符合小微企业要求,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万按照15%还是10%缴纳企业所得税?李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李刚]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同时属于高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是按照高新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50%扣除还是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75%扣除?李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李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到75%。企业同时属于高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照75%加计扣除。

      [主持人]有企业进行提问,企业安置残疾人有优惠政策吗?郭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郭春涛]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主持人]有一名网友提问,非营利组织指的是什么?

      [李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非营利组织可在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主持人]有企业进行提问,公司租房交的房产税列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中是否全部调增,具体列入哪一项?郭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郭春涛]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有企业进行提问,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依法履行了代扣缴义务,并取得了代扣缴完税证明。请问能否以代扣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结合非居民企业开具的列示了净支付金额的形式发票,作为境内居民企业在该笔支付下实际承担的总费用及代扣缴税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凭据?李处长能回答一下么?

      [李刚]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对外支付,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的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主持人]有很多网友提出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题,其中有网友提问,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是否视同销售,那郭处长能否解答一下?

      [郭春涛]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近期总局出台了财税【2018】15号,对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李处长能简要介绍一下主要变化点吗?

      [李刚]财税【2018】15号文件是在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该文件的主要变化为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当年税收限额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结转扣除了,文件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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